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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约攀岩同伴跌落,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?
侵权责任编
案例:
张三和好友李四都是户外登山、攀岩爱好者。周末,张三打电话叫李四一起到野外攀岩。攀登过程中,李四不慎失手跌落悬崖,张三急忙下山救援,并拨打了求救电话。最终搜救到李四时,李四已经死亡。李四的妻子认为是张三带李四一起攀岩的,要求张三赔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、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普法讲堂:
实践中,“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时受伤,责任由谁来承担”这类问题经常会引发纠纷。对此,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确立自甘风险”规则,即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,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。同时,对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确立“自甘风险”规则,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,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。
文字丨斯琴高娃
编辑丨扎布
审核丨苏都
原标题:《双语普法栏目⑧?丨民法典与生活同行-相约攀岩同伴跌落,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?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