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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遗嘱、内容不同,
应以哪份遗嘱为准?
继承编
案例:
刘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,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,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。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,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,尽到了赡养义务。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,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,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,这份遗嘱有效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、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普法讲堂:
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,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此外,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新时代的新要求,增加了打印、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,在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法定条件下,打印、录像等新形式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。
文字丨斯琴高娃
编辑丨扎布
审核丨苏都
原标题:《双语普法栏目⑦④丨多份遗嘱、内容不同,应以哪份遗嘱为准》